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电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