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