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其他公共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