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开发者、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