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镇电信线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具备入地条件的,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镇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为电信线路纳入城市、镇地下综合管廊(沟)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