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涉及用海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海手续。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协商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