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不断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加大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农林场和有居民海岛的电信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村屯、农林场职工聚居地电信信号全覆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