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自然景观相协调。已建成的电信设施不符合协调性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