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