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电信设施建设作出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