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电信设施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内容,并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