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