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