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出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以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重点难点问题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形成统一意见。
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