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之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意见。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