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协调,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