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时,一般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