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时,一般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