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