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