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其内容涉及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