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0人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