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10人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