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将起草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