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解决办法、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