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同时提交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在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