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审议意见报告,同时提交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

经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