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会议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后,形成简报,发送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