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与自治州其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州相关法规的议案。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