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