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条例、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