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