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