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拟提请审议的条例、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条例、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请审议的条例、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以及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修改条例、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