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州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条例、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州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条例、法规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