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御窑厂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在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