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御窑厂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御窑厂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发改、旅游、公安、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和珠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御窑厂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