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