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御窑厂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