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御窑厂遗址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御窑厂遗址,是指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地区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及其周边与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