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御窑厂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