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御窑厂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保护责任书应当依法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签订。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