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