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对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