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与御窑厂遗址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