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配备防火、防涝、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安全。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御窑厂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危及御窑厂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御窑厂遗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形时,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