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御窑厂遗址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