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遗迹和出土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