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以及御窑厂遗址保护方案,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