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编制、修改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以及御窑厂遗址保护方案,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