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保护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御窑厂遗址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