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汇报或者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