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