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过审议修改和协调,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